8月18日晚10點,蘭州交大研二學生楊某某在該校內自己宿舍前遇害。悲劇發生得猝不及防:楊某某和室友打完開水一前一后回到宿舍樓,隱藏在玻璃門后面的嫌疑人跑出,一把抱住楊某某,持刀刺向他的頸部。救護車很快趕到,但在到達醫院之前,受害者不幸死亡。
犯罪嫌疑人張某已被警方采取了刑事拘留。嫌疑人為何行兇?有待警方進一步查明。從網上披露的事實發生經過看,嫌犯張某已經涉嫌故意殺人罪。若沒有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,張某大概率將面臨死刑的刑事責任。
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,殺人者也將接受法律的制裁。蘭州交大,受害人在這里就讀學習,在這起悲劇中,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?
根據《民法典》1198條規定,校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因第三方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,有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,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,承擔相應補充責任。
事件發生后,很多知情的學生在網上發聲,拼湊出這一副事實真相:嫌犯張某系校內一小賣部店主之子,30歲左右。早在今年5月,曾經發生過同樣的“割傷案件”。所幸的是,當時被行兇者從身后割傷的在讀學生僅遭受輕微傷,并無性命之憂。令人不解的是,該名受傷學生事后報告學校,報警,而割傷學生的張某僅受到警方的批評教育。校方當時也承諾不讓嫌疑人再出現在校園內。但是,事件僅過去3個月,張某在校園內再次行兇,并導致了在讀研究生楊某某的死亡。
悲劇的再次發生,意味著校方并未采取積極的行為,兌現當時加強校園安全保障的承諾。從這個角度,根據法律的規定,行兇者張某除了承擔刑事責任,民事賠償責任,蘭州交大也將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。
賠償責任的承擔,只是對已發事件的一個善后之舉,卻無法再換回一個年輕的生命。對涉事的大學而言,應從中吸取教訓,切實加強校園安全,保障就讀學子的人身安全,不再遭受無妄之災,是更重要的事情。
作者:王平聚律師團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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